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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2年03月01日 08: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必要保证,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学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指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其中,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内容。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包括以各类经费购置、定制、自制和接受捐赠等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主管仪器设备工作的责任人,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资产管理人员。

资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协助单位主管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设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借用、报损、报废等工作;

(三)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资产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

第六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分类:

(一)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在800—1000元之间,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一般为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学院)建立台账自行管理。

(三)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章 购置

第七条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指标,编制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所属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学校有关采购规定实施。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已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九条仪器设备采购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制定必要的工作条例,不断完善惩防体系。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条严格按照学校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验收程序,成立校级设备技术验收小组进行现场参与,单台件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按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二)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装箱单,进行品牌、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三)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进行逐项验收,并应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四)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

第十二条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书面报告出现的问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商检、索赔等事宜。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建账要求

(一)新购置的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按相关验收流程完成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和验收单,经签字确认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新购置的属于原有设备的配套、新增配件等,无法单独使用的,应在原仪器设备账上办理增值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也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不得滞留账外。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有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记载的价格计价,无原始凭证的,可按市场同类设备价格作价。

(四)仪器设备建账时应明确仪器设备的保管人,保管人必须为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在职教职工,并能行使正常的保管使用职责。保管人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每台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报表;

(二)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三)进行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四)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采购档案和使用档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和管理采购档案,使用单位建立和管理使用档案。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档案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校档案馆保存,使用档案在仪器设备报废时通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校档案馆保存。

(一)采购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级的批件、订货合同、验收报告等;

(二)使用档案包括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培训记录、开放使用登记记录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数,大型仪器设备一般应加入“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实施预约使用,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的要求定期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持,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六章 借用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单》。借用人应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条学院(部门)内部借用的,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校内学院(部门)间借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大型仪器设备的借用,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发生损坏、遗失等问题,校内借用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借用到校外的须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 调拨

第二十二条因部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仪器设备办理调拨手续的,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拨。

第二十三条凡由学校各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校内一般实行无偿调拨。

第二十四条根据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至其他单位使用。各部门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可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需求情况进行调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八章 移交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移交主要包含使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使用档案、零部件及附带工具等。

第二十六条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国等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置(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仍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也需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如需使用仪器设备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后使用。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章 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八条师生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防止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按照《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实施。

第十章 报废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需淘汰的高能耗、重污染、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其他禁用设备等,经有关专家论证确认后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的报废仪器设备可直接申请报废,未达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报废,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或特殊情况需申请报废处置的应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单位上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卸。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拆除使用零部件的,应得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报废仪器设备应分类处理,以利于残值回收。

第三十二条已报废仪器设备收入款项全额上交学校,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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