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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3月21日 11:4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涵盖学校所有收支的综合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收统支,并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条 根据预算管理层次和需要不同,学校预算分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省级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的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预算和学校发展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草案。按照预算编制各项要求严格落实,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切实编细、编好部门预算。学校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标准,细化支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项目支出要加强前期规划论证,在预算申报阶段明确项目实施计划、时间进度、资金需求等内容。对跨年实施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以此作为经费控制和考核的依据。预算一经学校党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校重大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调整预算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审定,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额度和时间执行。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批复的预算,不得安排无预算的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切实避免预算和执行、预算和决算“两张皮”。财务处负责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坚决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

第十四条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校内使用的有价票证和收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经批准的代收部门可以到财务处借用票据。凡自行印制、购买收据进行收费或借用他人账号,使用他人票据者,将依纪、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如需借用空白票证和收据等,应由本部门报账员向财务处办理借用和结算手续,借用人负责所领票证、收据的保管与使用。若发生遗失或造成损失,应由借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经费支出,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又要讲求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各项经费支出,须按学校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二十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限额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效益跟踪管理。财务处执行项目单列,依据批准的预算按进度、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支款手续。有关项目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审批负责人须认真审查开支内容和开支金额,并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五项费用。认真贯彻落实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以及会议、培训等管理办法或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二十四条 纳入预算绩效评价的各项支出,应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留本基金等。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方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出租出借归口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资产按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出租出借收入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长期借款、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应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实施财务公开。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年终决算报表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要求为准。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就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财务处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校内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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