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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2年03月01日 08:3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等购建以及租赁与处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学校集体决策并报经东营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事项实施之前报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推进共享共用,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绩效评价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队伍,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激励。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及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统一管理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评估、变更、注销等工作;

(三)统筹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以及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手续;

(五)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常规清查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专项清查核实,按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数据统计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完成学校与国有资产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和专业管理要求,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完善分管资产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完成账务管理、清查统计等相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向学校报告有关资产管理情况。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以及其他学校标识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和价值管理,具体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及应收应付款等。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土地、房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及在建工程管理,组织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等工作。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等所分管资产的管理。

(六)安全与后勤管理中心:负责餐厅等所分管资产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纸质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文献、藏品及其他资料的管理。

(八)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及校史馆藏品(艺术品)的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相关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等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使用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把采购需求,从严控制新增资产,对新增配置的资产,应当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购置通用资产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合理配置,避免浪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借机重复购置。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须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 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采取内部调剂或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租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加强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以自用为主,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进行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分管和使用资产的日常使用和动态管理,将资产占用计入运行成本,与经费预算安排、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资产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和校名校誉的管理,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开发使用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内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对长期闲置、临时配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资产等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用于校内调剂使用和参与社会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积极主动向社会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须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三)学校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需提交东营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100万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报东营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租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性租赁业务,由学校自行审批。涉及学校及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超过10年。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

(五)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

(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业务,代表学校制定出租出借计划、签订租借合同、行使监管责任等,严禁多头管理、分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作为学校的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处置资产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集体决策。

(一)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含股权)、以及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由学校报东营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

(三)学校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当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经学校审批后统一处置;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对下列资产可按程序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高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资产清查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学校每年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清查要全面、彻底。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专门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需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资产报告,并对其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章  资产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与单位评优和奖惩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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