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并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减免学费,其含义只减免学生学费,其它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等代收费用原则上不予减免。
第四条 学费减免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需要,做到“应减尽减”,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过度资助。
第二章 减免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适用对象原则上是指因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并被学校认定在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包括:
(一)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法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四)父或母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五)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六)其他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减免按照国家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执行。
第六条 符合减免对象范围、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
(五)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学费减免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减免学费的核准与落实工作。
第四章 减免程序
第十条 学费减免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集中办理一次,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在学校工作通知安排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的申请,填写《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提供必要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定审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减免的学生材料进行评定和审查,学院建议的学生学费减免名单须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示通过后报学校学工处审核。
(三)学校学工处审核:学工处将对学院上报的减免人选、减免材料等进行复审,确定全校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报送相关校领导审批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学费减免落实:学校审批后,学工处将减免学生名单报送财务处予以落实减免政策。
第五章 减免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勇于战胜困难,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全额退回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