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正式在册学生。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工作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小组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院根据第七条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院及学校均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实时更新。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本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表现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