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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2024年05月23日 10:0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学校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处。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设委员7-9名,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委员由纪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工会等部门成员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争议排查、重大争议报告、岗位责任、业务学习、工作考评等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争议事项及其他必要的内容。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调解范围的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的3个工作日前,将调解时间、调解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争议情况指定调解人员或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请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参与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工作人员主持协商调解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采取适当方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和解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调解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第十四条 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出具终止调解意见书,说明调解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权利。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复杂争议需要延期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履行。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立卷归档。调解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态度参加争议调解,自觉接受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人员的劝导和指导。当事人侮辱、诽谤或者故意伤害调解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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